4月11日,最高法发布9起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。其中(zhong)包括一起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。
最高法指出,养子女在过世养「yang」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关涉人格尊严和「he」人格平等,符合孝道传统和公《gong》序良俗,该案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,回应了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,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价值。
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,原告石某连系已故石‘shi’某信夫妇养女和唯一继承人,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堂侄。石家岭社区曾于2009年对村民坟墓进行《xing》过搬迁,当时所
2020年夏,石〖shi〗家岭居委会“hui”进行迁坟过程中,除进行经济补偿外,新立墓碑由社区提供并按照各家上报的名单镌刻姓名。石某荷在向居委会上报名单时未列入石某连,导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连名字。
石某连起诉请求判令石某荷‘he’在石某信夫(fu)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,返还「huan」墓地搬 ban[迁款,赔偿精神损失。
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,除
一审法院认为,养子女在过世父母墓碑上镌刻自己的姓名,符合公序良「liang」俗和传“chuan”统习惯,且以此彰显与逝者的特殊身份关系,获得名誉、声望等社会评价,故墓碑刻名关系到子女「nv」的人格尊严,相应权益应受法律保护。
一审法{fa}院认定,原有墓碑上镌刻有养女石某连的姓名「ming」,石某荷在重新立碑时故《gu》意遗漏石某“mou”连的刻(ke)名,侵害了石某连的人格权益,应承担民事责任。最终,该法院判令石某荷『he』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在石『shi』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、石某 mou[荷返还石某连墓地拆迁款3736元。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。
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